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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员

时间:2016/9/1 17:35:48 来源: 作者: 点击:3811次 收藏

    第三章   

    第七条     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

    第八条     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
    (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    (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    (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
    ()参加或支持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;

    ()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,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企业和与该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、承认并遵守本章程,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单位会员代表。会员代表发生变化,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,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。

    第九条   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      (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  (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      (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    第十条  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      (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    (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      (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      (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  (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
    第十一条  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      (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      (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      (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      (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    (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    ()遵守团体自律公约、行业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。

    第十二条  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    第十三条  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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